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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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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家庄市建设局
时间:
2009/8/6 0:00:00
石建办[2009]5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建质[2009]4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建质[2009]402号)
二00九年七月三十
主题词:转发 执业管理 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质〔2009〕40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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