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制止和惩戒行业内不正当执业活动,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构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机制,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和自愿参与受约的原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1999]225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场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的专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并受到公约保护。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法律、规章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守法经营,诚信执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弄虚作假,串通围标、作弊、行贿、压价、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
第六条 不得转让和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得违规挂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不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不得低于成本价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石设协字【2012】6号文执行并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给予回扣、以恶意压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和行业的整体权益。
第八条 诚信为本,讲求职业道德,依法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超越本企业所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九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信息秘密;不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尊重其他同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其他单位的成果文件和格式文件,保守商业机密,不损害同行及同业人员信誉和名誉。
第十一条 不得干预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不搞行业壁垒。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高估冒标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不得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严禁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以外的任何不正当收费。
第十二条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业务操作规程,成果文件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要求及本省计价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本企业人事档案,交纳职员的社会保险,按时支付职员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要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各签约单位自觉遵守并相互监督执行,各签约单位并邀请石家庄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组成协调联络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并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举报投诉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凡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经全体签约单位集体讨论,分别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讨,记入不良档案并在我市勘察设计造价网公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附:签约单位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