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项目
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设计企业: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省建工[2017]99号文件通知要求,请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员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整理、汇总,于12月15日前,将“施工图审查信息表”和“勘察设计审图人员明细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带上电子版)报至市政府西配楼314房间。
联系人:李越丽 联系电话86687988
附:《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2017年11月29日
石家庄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处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冀建工〔2017〕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完善我省工程设计项目信息库,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决定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补录企业范围。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工
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补录项目范围。企业在我省境内依法承揽并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业绩。在河北省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
(三)补录时间要求。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二、补录方式
(一)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49号)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全面启用“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信息,已纳入系统管理,本次不再组织补录。
(二)2013年7月15日以前已完成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未纳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管理的工程设计项目,由企业填写“施工图审查信息表”和“勘察设计审图人员明细表”(excel格式,见附件1、2),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的补录项目资料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确认后于2017年12月28日前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邮箱:sjxmxxbs@126.com。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企业做好补录工作,确保辖区内补录工作按时完成。请于11月30日前将补录工作联络人报我厅建工处(见附件3)。
(二)企业应当对补录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弄虚造假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在补录信息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在线客服咨询,或向我厅建工处、信息中心反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3日
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冀建工〔2017〕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完善我省工程设计项目信息库,推进电子化审批和监管进程,决定开展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补录企业范围。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工
程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补录项目范围。企业在我省境内依法承揽并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业绩。在河北省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需通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录。
(三)补录时间要求。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二、补录方式
(一)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3〕49号)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全面启用“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信息,已纳入系统管理,本次不再组织补录。
(二)2013年7月15日以前已完成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未纳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管理的工程设计项目,由企业填写“施工图审查信息表”和“勘察设计审图人员明细表”(excel格式,见附件1、2),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负责施工图审查管理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的补录项目资料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确认后于2017年12月28日前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邮箱:sjxmxxbs@126.com。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企业做好补录工作,确保辖区内补录工作按时完成。请于11月30日前将补录工作联络人报我厅建工处(见附件3)。
(二)企业应当对补录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弄虚造假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在补录信息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在线客服咨询,或向我厅建工处、信息中心反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