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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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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4/10/28 0:00:00  


    近日出台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稽查、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验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强调南水北调工程将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并要执行严格的验收制度。

    意见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意见规定,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要求项目法人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测(检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总决算及审计工作。

    意见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组长负责制。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稽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干预被稽查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若干意见》还强调,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项目法人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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