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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协会名称:石家庄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英文译名:Shijiazhuang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Survey Design Consuitants)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的原则,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市场动态;探索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改革新思路,推动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组织会员开展内外交流、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业队伍技术和管理素质。维护行业整体权益。
第四条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业务上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西配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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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行业发展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就行业发展、深化改革、市场取向、科技创新等问题提出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决策参考。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质量创优和评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行业素质。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经营管理和技术合作与交流,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法律的咨询和帮助。
(五)开展学术、技术、管理、信息交流,举办讲座、研讨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
(六)发展与本行业有关的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和经验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引进技术管理人才。组织会员单位走出去,学习考察外地或国外先进经验。
(七)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签发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收集反馈会员单位质量、服务、市场行为等方面信息,督促会员单位自查自纠,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对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办措施,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九)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承办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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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协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意愿;
(三)持有相应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造价等有关咨询活动的单位,或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活动有关的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
(四)在本行业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及在行业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学术、技术、信息等资料和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支持和保护;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技术、管理及其他活动;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业务、技术等方面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子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决定协会年度工作;
(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订和修改协会管理制度;
(十)聘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研究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协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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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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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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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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