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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04/11/5 0:00:00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

  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以来,国家曾给予了暂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使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实现了自收自支,并有了一些盈余。为了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税收负担,财政部颁发了(89)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现将征税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盈余上交比例

  由于国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恢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近几年勘察设计单位任务不足,收入下降等原因,决定对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所规定的盈余分成比例做以下调整:盈余部分的15%交纳所得税,其余部分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0%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交纳上述税金和基金后,盈余部分不再上交主管部门,全部留给勘察设计单位。

  二、内部分配

  设计单位留用的盈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留成的5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的比例,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决定。

  三、技术开发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中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可从总收入中提10%作为技术开发费,并按实际支出计入勘察设计单位费用。技术开发费的10%,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主要用于行业管理、基础工作以及评选和奖励优秀勘察、优秀设计等;其余部门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安排使用,可用于开展科研、进行技术开发、购置技术装备和人才培训等。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核算体系和会计制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费用(成本)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勘察设计单位应自觉服从当地财税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禁滥发奖金、津贴、实物和滥摊费用等违法乱纪行为。

  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也不变。因此,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小型基建、设备购置要继续给予支持,以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上述规定,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执行,除本通知规定的上交比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勘察设计单位收费。凡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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