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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04/11/5 0:00:00

各县(市)、矿区、高新、良村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有关职能部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是《建筑法》赋予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基本程序,是国家对建筑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经济活动进行从严和事前控制的管理手段,它的实施将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因此,各有关部门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遵章守法,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上简称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依据非法定理由,规避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施工企业。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 建设奖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奖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奖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奖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 法律、行政法规新有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程序,严格执行建筑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在《建筑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记入建设系统不良记录档案,并对违法主体法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普法教育。
五、 各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合法经营,依法从事建筑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筑工程交易规则。在《建筑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严禁以非法定的开工许可批复或业主强调工期等要求为理由违法开工建设,规避监管。凡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决不姑息迁就,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同时将违法、违规施工企业和该工程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外地进市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清出石家庄市建筑市场。
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以及投标活动的有效、统一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或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或项目经理部违法受到查处,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六、 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所赋予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权,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管,加大建筑市场稽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发证机关应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凡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依法接受处罚,限期补办施工许可证,如果工程主体有形象进度的,需经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补办施工许可证。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施工许可审批和发放的管理,要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积极探索施工许可监管的有效方法和有效机制,确保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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