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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作者:更新时间:2004/7/16 0:00:00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窗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窗口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建设厅申请并由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建设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直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窗口服务中心提出。  

    第三条  窗口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服务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窗口服务中心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服务中心公示,并应制作成手册,以方便申请人索取。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窗口服务中心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服务中心能够做出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窗口服务中心不能作出说明、解释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窗口向申请人作出说明、解释。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先经设区市建设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厅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服务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窗口服务中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期限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有关业务处室不能按期作决定,经主管厅长批准延期的,窗口服务中心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处室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窗口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窗口服务中心公示,申请人及公众可以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由窗口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窗口服务中心与业务处室之间的协调、内部运作程序、配套措施、督办、奖惩和工作纪律等,分别按照《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工作衔接制度》和《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窗口服务中心及本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违纪行为,可以向建设厅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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