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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
2009/10/14 0:00:00
石建办[2009]94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设计院,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冀建质[2009]4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抗震设防 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冀建质[2009]49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建标标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复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主题词:抗震设防
抄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地震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发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司 函
建标标函[2009]50号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抗震设防的复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函》(市规函[2009]8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措施,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实现抗震设防目标的技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其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机构,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单位
校对:标准定额司 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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