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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作者: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更新时间:
2005/4/7 0:00:00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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