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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
2005/3/30 0:00:00
石家庄市建设局文件
                市建函字〔2004〕169号
              关于转发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
            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建设、设计、开发、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冀墙节办字〔2004〕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全部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不符合“禁实”和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出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图纸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已完成“禁实”要求的县(市)区(开发区、辛集、栾城、藁城、鹿泉、新乐)就加强管理,在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实心粘土砖使用出现反弹,确保巩固我市“禁实”工作的成果。其余县(市)应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自2005年7月1日起,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0.000以上)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禁实”工作纳入工程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禁实”要求的施工项目,应责令停工、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各工程监理单位,对违反“禁实”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其改正。对不负责任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墙改节能管理部门,应加大“禁实”稽查工作力度,对违反“禁实”要求的,按《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时完成“禁实”任务。
七、石家庄市墙改节能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禁实”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文件规定时间内来达到“禁实”要求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附:冀墙节办字〔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建设厅
                 冀墙节办字〔2004〕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限时禁止使用
                  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缓解生态环境恶化,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上简称“禁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禁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领导同志、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对“禁实”工作非常重视。2003年10月28日曾培炎副总理在《一块实心砖,万亩高产田——烧砖毁田现象透视》的记者调查文章上批示“国家指定170个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业粘土砖,对于保护土壤肥力,保护耕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十分重要。请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加强督查,并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材”。2004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2002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粘土实业砖限产管理 大力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冀政办〔2002〕2号),对“禁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目标。
我省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的7月1日,在全省11个设区城市和22个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实现“禁实”工作目标。全省每年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替代实心粘土砖60多亿块,节约土地1万多亩,节省燃煤60多万吨。700多万吨粉煤灰、煤矸石和矿渣石屑等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利用。但是,各地的“禁实”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是个别“禁实”区域出现反弹,存在擅自变更设计或不按已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的现象;二是部分县级市的“禁实”工作管理不到位,进展缓慢。许多县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个别市、县以各种理由擅自减、免、缓或挪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基金,“禁实”政策难以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四是大部分县(市)新型墙材品种单一、标准不高,许多县缺乏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体材料,限时“禁实”十分困难。
做好“禁实”工作,利用节地、节能、利废、保温隔热性能好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粘土砖,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禁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部署上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禁实”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 采取措施,把“禁实”工作落到实处
(一)继续加大“禁实”工作力度。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一律停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2005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正负零以上墙体和围墙,禁用实心粘土砖。届时,上述区域尚未开工的工程项目,凡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一律变更原设计,改用新型墙体材料。
已经完成“禁实”目标的城市(含县城),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巩固“禁实”成果,防止出现反弹现象。并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将“禁实”工作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向限制和禁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简称“禁粘”)等其他掺有粘土的墙材制品拓展。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实施“禁实”和“禁粘”的时间作出规划,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新型墙材的生产,满足“禁实”后建筑工程对新型墙材的需求。
(二)履行职责,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使用。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抓好“禁实”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不符合“禁实”和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出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图纸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2005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不符合“禁实”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不予签字认可;质监部门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市场稽查(建设监察)和建筑节能稽查要把“禁实”工作列入稽查范围,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擅自修改或不按照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行为。各地要把“禁实”工作列入建筑节能验收内容,与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三)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墙材的开发生产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新型墙材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图集及质检、验收标准,及时解决建筑应用的技术问题。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培训,使技术人员掌握生产工艺、设计标准和施工工法,为新型墙材广泛推广应用铺平道路。
三、加强领导,强化“禁实”工作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禁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监督管理。要明确专(兼)职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把“禁实”工作与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紧密结合起来,围绕“禁实”工作目标,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做到各项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落实,切实把“禁实”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相关政策,完善有关法规。各有关部门对使用粘土墙材料制品(含部分掺用)的建筑工程,要足额收缴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不得减、免、缓;专项基金的管理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要全面落实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新型墙材生产发展;对使用非粘土墙材的建筑工程,要及时返退收缴的专项基金,鼓励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及时制定和印发本地“禁实”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通知、通告),将“禁实”要求和推广应用新型墙材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督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断调整产品结构,生产节土、节能、轻质、高强、保温、隔热、利废等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体材料,确保节能建筑工程对新型墙体材料的需求。
(四)加强宣传和督导,扎实推进“禁实”工作。各市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的“禁实”要求及政策,宣传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形势以及“禁实”、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禁令”的舆论氛围。要多方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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