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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
石建办[2008]53号
作者:
更新时间:
2008/4/28 0:00:0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二○○七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部分建筑材料尤其是建筑钢材等价格大幅度增长,已超出了施工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等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范文本)》,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不得迫使承包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合同中必须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二、 人工、材料、机构台班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合同阶款调整可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第11.0.6条第2款规定执行。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0.02。当Y小于或等于幅度限制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当Y超过幅度限制时,超过部分价款予以调整。
三、 如不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则应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上涨或下降在±3%幅度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超过±3%幅度范围时,超过部分以差价形式调整合同价款。
四、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日前20日),现行价格以施工当月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 在建工程二○○七年七月一日后施工完成的工作量且目前尚未结算的,合同中发承包双方没有明确价款调整系数(Y)和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允许调整幅度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参照上述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平等协商,对合同价款做合理调整。
六、 本通知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
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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