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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意见
作者:
冀建城[1997]376号 1997年9月17日
更新时间:
2004/2/5 0:00:00
根据建设部55号令《城建监察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建监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
城建监察是城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城建监察队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创建文明城市的目标,省委、省政府也要求加大创建力度,这对城建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大城建行政执法力度,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搞好城市的绿化,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进一步理顺城建监察管理体制
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一个城市的城建行政执法,只能设立一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城建监察队伍,队伍的名称统一为“城建监察”。统一归口,即把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实施管理监察的行政执法队伍,统一归口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综合执法。设区的市的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监察队伍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县级城市可不再分设。
各市已建立的城建监察执法队伍,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在建制上要尽快统一,力争今年底完成队伍的组建工作。设区的市设立城建监察支队(副处级),设区的市的各城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市和县城设立城建监察大队(正科级),建制镇设立城建监察中队,实行按班、划片包干,综合执法。设区市的区(含区)以下建设部门原则上不设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确需设立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城建监察大队,但大队主要领导干部要由支队派驻,以强化归口统一管理的力度。
为加强对城建监察队伍的归口管理,省建委设城建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城建监察工作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工作规定、办法和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建监察岗位培训工作和制定城建监察执法程序、文书等;审批发放城建监察标志;对城建监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内设城建监察办公室或管理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各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城建监察队伍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人员培训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负责审查、申报城建监察队员的标志,结合本市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等。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监察大队,在接受支队领导和业务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接受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对其政绩、业绩的考核。
三、明确城建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
依法行政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城建监察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城建监察队伍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城建监察队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建监察队伍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规定执法。要使用全省统一《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健全执法文书档案,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
四、加强城建监察标志管理,维护标志的严肃性
各市、县、建制镇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和河北省建委有关城建监察标志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城建监察标志的管理。城建监察标志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一律由设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报省建委城建监察办公室统一编号、制做和发放,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自行申报和制做城建监察标志。从即日起,非建设部统一制做、省建委统一编号发放的城建监察标志一律作废。1998年1月1日后再配戴原标志上岗执法者,视为违章执法。
城建监察标志是队员上岗执法的合法象征。城建监察队员上岗执法,必须衣帽整洁、标志齐全、严格风纪、秉公执法。城建监察队员调离城建监察岗位的,其标志上交所在城建监察队。对已经停止使用的城建监察标志,由设区的市城建监察办公室(或管理处)负责收回。
五、切实解决好城建监察队伍编制、经费和装备问题
各市、县、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监察队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解决好城建监察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和必要的装备费用,保持城建监察队伍的稳定。解决的办法,一是应把这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城市维护建设税,把人员列入编制指标,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来源;二是要不断深化城建行业改革,逐步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把多余的行政事业编制和省下的费用用于增加对城建监察工作的投入。要根据《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为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设备等装备。要为城建监察队伍安排好办公场所和后方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要逐步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待遇,建议参照同类人员的福利待遇标准执行。
风景名胜区城建监察人员的工资及有关费用,由风景名胜区的收人中列支。
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城建行政执法工作,与社会和人民群众关系极为密切,城建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城建监察工作要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支持,就必须抓好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此,每个城建监察队员都要参加建设部规定的《城建管理法学专业》培训班或《城建管理法学自考助学大专班》学习,经考试取得《城建管理法学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大专结业证书和中专结业证书者,才具备城建监察队员上岗执法的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学习,在学习费用上要给予支持。到2000年底,对不具备上岗执法资格的队员,一律调离城建监察队伍。在组建新队伍和招收新队员时,要严格审查队员的政治、业务、文化和身体素质,保证队伍的年轻化。对所有队员要经常进行城建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集中脱产学习,每年不得少于一个月,以确保队员知法、懂法、秉公执法。要认真贯彻《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条例》,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执法过错和错案,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城建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坚持爱岗位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争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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