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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

作者:建设部 建 建技[1996]20号 1996年4月22日更新时间:2004/2/5 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筑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把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建设部决定从一九九五年起分批建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工程)。为了做好全国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示范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是由建设部建筑业司会同有关省建委(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以下简称有关地区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对已竣工的全国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效果评价,验收。
    第三条 全国示范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 全国示范工程的验收由建设部建筑业司负责组织和主持。必要时委托有关地区或部门主持验收 。全国示范工程验收 的各项准备工作由有关地区或部门负责。
    第五条 每项全国示范工程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部和有关地区或部门的专家9至13人组成。
    第六条 验收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验收委员会总为三分这二。
    2、对被验收全国示范工程的有关情况较熟悉,或对应用的新技术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品质和职业道德。
    被验收全国示范工程施工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章 验收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全国示范工程的验收条件:
    1、提供验收的资料齐全。
    2、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应用新技术目标,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地区(部门)领先水平。
    3、应用新技术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定量分析有,计算数据可靠。
    第八条 已竣工的全国示范,由施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或部门申请验收(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经地区或部门审查后,向建设部建筑业司申请验收,并提出验收方案。建设部建筑业司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通知有关地区或部门做好验收 的具体准备工作 。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经验收通过的全国示范工程,将由建设部建筑业司颁发验收证书,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牌,并可作为审定或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的主要业绩,对有突出贡献的实施人员给予、奖励,资金由所在单位从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条 全国示范工程验收的文件、资料,分别由有关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掏各种不正之风对验收工作的干扰。
    第十二条 验收时,应当严格控制验收人员的规模,除参加验收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它人员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筑业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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