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渤)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抗[1998]4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学习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明确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震减灾法》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之一
《防震减灾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设彳亍政主管部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之一,从而强化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防震减灾法》,明确主要执法主体地位,认真履行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职责,肩负起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任,推动防震减灾工作深入、持久跑开展。
二、建立健全抗震防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
我省是地震多发省份,邢台、唐山、张家口地震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加强抗震防灾工作,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的唯一有效措施,这是国内外根据历次地震灾害总结出的基本经验。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加之地震本身具有重演周期长的特点,抗震防灾工作在我省一些地方,甚至一些领导同志那里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设抗震防灾管理机构、甚至撤消抗震防灾管理机构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抗震防灾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与我省面临的严峻地震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减轻地震灾害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法》的出台,为保证抗震防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贯彻实施该法为契机,依据省政府冀政函[1997]2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抗震防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和开展抗震防灾工作。
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抗震防灾工作
各市、县各部门要根据《防震减灾法》和我省已出台的法规文件,积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和规章,为依法开展抗震防灾工作奠定基础,使全省的抗震防灾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认真完成震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张家口地震灾区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震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灾区村镇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到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督。灾区住宅和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统一的抗震设防标准,确保恢复重建后村镇的综合抗震能力。
五、按期完成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当作综合提高城市抗震防灾能力的大事来抓。尚未完成编制任务的,要按照省建委1997年有关文件的要求,按期完成任务。编制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应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省里将予以适当补助;已经完成编制任务的,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并随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进行修编。
六、严格建设工程抗震标准的管理,杜绝擅自降低、提高抗震标准的问题发生
建设工程抗震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抗震技术规范、规定确定,无需由哪个部门或单位再行给定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由国家抗震技术规范、规定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统一的抗震技术规范、规定来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或重新核定、审批抗震设防标准。对此,我省正在通过立法予以规范。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建设工程抗震标准的管理,不仅要杜绝擅自降低、提高抗震标准的问题,而且要杜绝乱审批抗震标准问题的出现。
七、继续认真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7]28号文)、省建委《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要点》(冀建抗[1997)307号文),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及其相应机构,认真负责地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关。
八、继续做好原有工程抗震加固工作
抗震加固工作是抗震防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按照谁的工程谁负责加固的原则,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地完成抗震加固工作。
九、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中的抗震防灾问题
今年1月10日张家口6.2级地震,给农村地区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其直接原因就是当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缺乏必要的抗震能力,群众按照传统习惯建造房屋,缺乏合理建房和房屋抗震知识。在经济条件稍有改善后,群众往往把钱花在房屋的表面上,不肯(或者不知道)把房屋建造得结构合理点、结实点。从全省情况看,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村镇房屋追求高、大、空旷、外表好看而不注意内部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将抗震防灾的总体要求纳入村镇规划和建设中去,大力宣传房屋抗震知识,引导农民正确建房,提高村镇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