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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更新时间:2005/9/29 0:00:00

石家庄市建设局文件

                          石建办〔2005〕145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修订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地震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直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对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设[2001]11号)及市政府的文件要求,特制定石家庄市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


    我市境内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房屋建筑、工程设施、燃气、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及规模,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并按照我市应急预案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将震情、灾情迅速报告省建设厅及市政府,并派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开展行动,按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派工程技术人员或建筑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当地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三、应急反应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建设局负责立即向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市建设局领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召开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四、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


    组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建设局主管局长

      市燃气集团董事长

      市抗震办主任

  成员:市抗震办、城建处、建管处、村镇处、燃气集团等。

    市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抗震办,抗震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市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按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一)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的震情趋势,确定应急方案。


    (二)部署、组织市建设系统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援助。


    (三)组织、协调非受灾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和单位参加抢险救灾。


    (四)组织抗震和工程技术人员赶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工程抗震提供技术依据。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区工程震灾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报告。


    (二)负责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掌握震情和灾情,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三)组织工程震害调查和分析,总结工程震害经验教训,提出重建与工程抗震技术措施。


    (四)负责处理和传达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建设厅领导的指示。


    (五)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行动


    (一)成立县(市)、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二)制定县(市)、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三)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工程震害情况,及时向市建设局汇报。


    (四)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五)组织城建、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抗震救灾和工程抢险排险工作。


    (六)组织抗震、建筑设计等工程技术人员赶赴地震灾区开展工程震害调查,分析和总结工程震害经验教训,提出恢复重建和工程抗震措施。


    六、市建设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应急行动


    (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应迅速赶到市建设局集结待命,接受市建设局下达的抗震救灾任务。


  (二)派出人员参加抗震救灾和工程震害调查工作。


  (三)按照市建设局的统一部署,对口了解灾区市、县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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